发布:admin2025-05-18 21:37:02 8474条浏览分类:世界杯怎么画
1752年由法國人繪制的亞洲地圖(中國與韃靼部分),釣魚台列嶼位於圖中央部份
在1786年日本仙台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已列出釣魚台列嶼各島,並與台灣劃為不同色。日本研究人士濱川今日子称此圖中虽然釣魚台列嶼各島和中國大陸同色,但同時台灣、東北地區和中國大陸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認爲圖說只能顯示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
古代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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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臺列嶼各島相關記載最早出現於中國明朝的《順風相送》(但成書年份存在不同解讀,目前存在1403年(永樂元年)至1593年等至少五種說法[註 3][註 4][46][47][48][49])、1534年的《使琉球錄》[50],書中曾記述「釣魚嶼」、「黃毛嶼」、「赤坎嶼」(或「赤嶼」)等島名;至於所记载的該等島嶼是由中國人還是琉球人首先發現並命名,中日雙方各自提出不同主張[註 5][28][51][52][53][54][55][56][57][58][59]。其他中國文獻及官方輿圖亦有採用「釣魚嶼」名稱,諸如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編纂之《籌海圖編》[60]、清乾隆年間《大清一统志》[61]、乾隆皇帝欽命繪製之《坤輿全圖》等。
1752年由法國人繪制的亞洲地圖(中國與韃靼部分),是目前所見外國人所繪地圖中最早介紹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歷史文獻,當時中國被塗上粉紅色,而釣魚台列嶼、琉球和臺灣東岸均塗上黃色[62]。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也曾列出釣魚台群島,並注明這是中國來往琉球的航道。1845年,英国海军记錄主島釣魚島泥土貧瘠,没有人類居住或到访的痕跡(There were no traces of inhabitants or visitors)[24]。
日本劃入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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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回覆內務卿山縣有朋的信件。紅框中的字眼為「不必要的糾紛」(不要ノコンプリケーション)
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於探險期間到达釣魚台列嶼,其後向日本內務省申請要求將該島劃入國界。1885年10月9日,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指沖繩縣希望對該島進行實地調查與建立國標[63]。對此,井上於1885年覆函説:「此島嶼近清國之境,前經勘查,較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占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屢促清政府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29][63][64] 山縣有朋因應井上馨建議覆函沖繩縣知事,建議在釣魚台訂立國標一事可待日後處理,並提出不要把消息透露給新聞媒體[29]。山縣其後以政府公文書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65],西村其後派遣石澤兵吾一行官員乘坐出雲丸到島嶼進行實地查勘,而石澤以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回航後分別發布了調查報告書[66]。至1895年1月14日,在確認釣魚台無人居住,島上亦無界碑、官廳或居民建築等清朝統治的證跡後[63],日本政府通過內閣會議將釣魚台列嶼下轄沖繩縣管理[28],以及認可沖繩縣於釣魚台建立國標的申請[63][67][註 6]。
《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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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中日甲午戰爭中落敗,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中包括粘附的遼東半島地圖作為所劃疆界共同堪界一事;該條約簽訂六日後引發三國干涉還遼事件,半年後再簽定《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68],日本被迫歸還遼東半島。
中日雙方在簽定《馬關條約》後有關釣魚台是否為無主地及是否透過《馬關條約》割讓一事存在尖銳矛盾。中方認爲,釣魚台列嶼在中日甲午戰爭《馬關條約》之前即爲中方領土,已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的行政管辖[69],後被日本竊占,無論日方認爲《馬關條約》割讓者中是否包括釣魚台列嶼,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馬關條約》廢除後,日本都應遵其無條件投降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將釣魚台列嶼歸還予中國(時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70][71][72][73][74][75][76]。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表示在甲午戰爭開始後,即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1895年1月),已实地考察确认该地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基於“無主地先占”原则在1895年將其劃歸沖繩縣;並認爲從那時起,在历史上钓鱼岛群岛即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不是在《马关条约》中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領土,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63][67][77]。
民間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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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時,於釣魚臺鰹魚魚肉加工廠工作的員工[78]。
1919年一批福建漁民在釣魚島擱淺,得到日人古賀善次、玉代勢孫伴等營救,翌年中國駐長崎總領事馮冕向古賀、玉代勢等等發出感謝狀,當中注明「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内和洋島[註 7]」等字眼[83]。
1896年,明治天皇頒布敕令第十三號,將沖繩縣管轄範圍列為島尻郡、中頭郡、國頭郡、宮古郡、八重山郡等,台灣學者丘宏達指出此敕令未有提及釣魚台[84],但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称沖繩縣已經在1890年申請將釣魚台歸屬八重山島役所管理[85],1895-1896年的沖繩縣統計書亦記述魚釣島地址為「八重山郡石垣間切登野城村」[28]。日本政府雖然在劃入版圖後未在釣魚島实地建立國標[86],但於1896年將島嶼租借30年給福岡縣海產物商人古賀辰四郎。1902年,編入石垣島大浜間切登野城村,石垣市在島上建立石碑標示番地號碼[23]。1926年9月,30年無償租借期完結,日本政府開始向古賀辰四郎的事業繼承人古賀善次徵收土地使用費[28]。1930年,古賀提出私有化土地,其後經沖繩營林署測量土地,日本政府於1932年正式將島嶼轉讓予古賀作私有地[28]。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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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並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将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國美國、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英國所決定的小島[87]。
琉球等島嶼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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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框為美國透過《舊金山和約》託管的區域,該區域的行政權於1972年移交日本,當中包括釣魚台列嶼[88]。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托管琉球群島。時值中國國内國共內戰剛暫告一段落,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成立不久,美國因韓戰爆發在外交上繼續承認中華民國,但英、俄、印度等國已轉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致戰勝國之一的中國代表權爭議難解,故兩岸政府(和同樣參與韓戰的蘇聯)均未受邀參加和會或簽署承認批准條約[89]。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發表聲明認為該和約是非法的[90][91],人民日報在2010年亦認定中國並沒有簽署文件認同把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87]。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東京簽署《日美行政協定》,確認美國在舊金山和約對日部分佔領,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公開的美國託管地區包含釣魚島。美国琉球民政府其後於1953年12月25日公布的《第27号令》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將钓鱼岛列入托管的范围之内,「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其中第一條規定當時琉球民政府管轄的區域為6點,連結成一梯形區域,而釣魚台列嶼位於第1、2點所連成之界線邊上,成為琉球之一部分[92]。美國政府在1955年起曾將黃尾嶼、赤尾嶼使用為美國海空軍訓練演習場地,並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以約2500萬日圓的年租租借島嶼[93]。
1955年間中華民國國軍一部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台短暫駐軍[94]。
然而自二戰結束後,兩岸發行的地圖中釣魚台列嶼的標示有的仍採用跟日本相同的「尖閣諸島」名稱。中華民國教科書與地圖直至1970年以前,皆標示釣魚台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1956年第一版中國分省地圖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圖中說明地圖是「根據抗戰時期或解放前申報地圖繪製」。
1968年9月3日,琉球美國民政官表示早前有台湾拆船作業員登島,故請求琉球政府在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北小島和南小島等釣魚臺列嶼的島嶼上架設禁止非法登陸的警告牌,防止非法入境者登島[95]。工程於1970年7月開始[96]。
主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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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
2010年,中日兩國民眾在釣魚台事件發生前發起遊行
有學者認為,迄至1969年於釣魚台相關海域發現石油之前,中國和日本均未在該島建立任何表明領土歸屬的標樁,此前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未曾強調自己對釣魚台列嶼的領有權[86][97],該群島列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结束日本投降後由美國控制[98]。1969年5月,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東中國海、台灣海峽北方後,認為該處蘊藏龐大的天然氣或石油。1970年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沖繩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有研究指这是戰後日本政府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86][99]。1970年,美國提出將沖繩及釣魚台交還日本。1971年,中國大陸及台灣正式提出抗議,坚称历史文獻記載釣魚台列嶼自明朝已被中方發現、命名并使用,为中國固有领土[26][51][70][71],一直到1895年4月簽訂《馬關條約》後才將釣魚臺隨臺灣割讓給日本政府,故日本政府應在接受《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後將釣魚臺歸還中國。另一方面,日本的官方立場則是認為日本政府自1885年起對島嶼進行勘察,並在1895年1月確認島嶼為荒島後以無主地先佔法理編入沖繩縣進行管轄,因此釣魚臺等島嶼並不包含在1895年4月簽訂之《馬關條約》所割讓的臺灣附屬島嶼中[28][63]。有独立学者根據中日文献分析後認為釣魚台列嶼一直到1895年甲午战争之前由中国控制领有,不認同日本的主張[86][100][101][102];也有獨立學者初步分析雙方文獻後提出質疑認為中國從未對釣魚臺列嶼建立“直接”領有權[103]。
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主權移交日本時,一併將釣魚台列嶼的行政管轄權也交給日本,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認為釣魚台列嶼依地理、歷史和法理均為台灣附屬島嶼,因而引發一系列的主權問題[26][73][74][87][104]。
2012年9月11日,日本行政機關以20億5千萬日圓的價格向栗原家族購買釣魚臺、南小島以及北小島,同日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日语:所有権移転登記)[105],對島嶼實施國有化[106],引發釣魚台國有化事件。
「保釣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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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保釣運動
自1970年代開始,台灣、香港、中國大陸民眾及海外華人發起一系列民間運動,多次登島或試圖登島以代政府宣示主權,稱為「保釣運動」。
臺日漁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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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臺日漁業協議
正式名稱為《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中華民國與日本於2013年4月10日於臺北市臺北賓館召開第17次臺日漁業會談後所簽署的文件,針對雙方在釣魚台列嶼周遭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的漁業作業安排達成協議,並未涉及雙方對主權的主張。此項協議於5月10日生效。在台灣漁民受到保障的情況下,至此之後台灣與日本在釣魚台的爭議漸漸較少被提起,也不再有人登島或試圖登島的情況。